宋代名臣范仲淹有言:“凡为官者,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这句话道出了遵规守纪和干事创业的辩证关系,警示为官者不可因私利犯错,要敢于为公利承担风险。当前,正处于蓄势启航“十五五”的关键时期,前方道路上难免会有很多难关要闯、险滩要涉,更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在制度规矩的范围内大胆闯、放手干,真正做到既干净又干事、既有畏更有为。
然而现实中,少数干部对纪律规矩的理解存在偏差。有的视规矩为“束缚”,认为“束手束脚难作为”;有的担心干得多、错得多,害怕程序不完美、事后被问责,索性少干事、不担当。这类认识误区,不仅削弱干事热情,更助长了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的消极之风。为官避事平生耻。作为党员干部,绝不可当“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干事拈轻怕重,有力不使,追求明哲保身,不敢先行先试;更不能奉行中庸之道,做事循规蹈矩、按部就班,追捧“闲职”、不挑“重担”,因为怕犯“公罪”就无所作为、消极怠政。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纪律规矩是刚性约束,并非可松可紧的弹性选项;制度设计不是“纪律松绑”,更不是违纪违法的“保护伞”。应当清醒认识到,思想防线一旦失守,行为上就极易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思想自觉,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始终坚守原则底线,将严守纪律贯穿于实际工作中、落脚到干事创业上,在担重任、挑大梁的实践中不断锤炼党性修养、强化纪律意识。
事实上,真正的遵规守纪,恰恰是干事创业自由与空间的最坚实保障。纪律既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兼具约束与激励的双重功能。只要坚持规矩规范,在纪律规矩框架之内行事,主观上“出以公心”,客观上“不谋私利”,那么即便出现一些探索性失误,也能理所应当得到宽容和理解。
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深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旗帜鲜明为担当作为者撑腰鼓劲,真正让守规矩、肯干事的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要用好容错免责、澄清正名等机制,引导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大胆试错,用实干实绩把“十五五”规划的“远景图”、人民期盼的“愿景图”,一步步转化为可执行、可落地的“施工图”,最终变为可感可及的“实景图”。
(盐城市委组织部 吕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