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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1-19   来源:交汇点新闻   点击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对江苏省事业单位奖励工作予以规范,实施细则将于下月起正式实施。
    2018年底,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对照《奖励规定》并结合江苏实际,对奖励的相关条件、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进行细化、补充,增强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其中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照《奖励规定》,《细则》在条件中增加了“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在推进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创新型省份”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的奖励情形,以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贡献的活力。
    在权限方面,进一步明确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事业单位的各自职责和权限边界,特别是明确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比例确定有困难的,可由主管机关(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在比例(名额)方面,明确“同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会同同级以上表彰奖励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奖励等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为25%。对经组织批准参加对口支援合作和东西部扶贫协作、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可不占用本单位奖励比例(名额)”,体现了奖励工作向艰苦地区和基层挂职干部的倾斜。
    在程序方面,细化了推荐评议环节,强调了奖励单位的公示公告。从制度上规范程序、强化监督、防止“带病奖励”。
    《细则》规定了一次性奖金标准,并明确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制作及发放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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